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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又又来了!危险驾驶二次犯案 从重处罚!

2021-07-29 10:19
来源: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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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来了!

它来了!

危险驾驶又来了!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犯过一次的错还会再犯吗?

然而

西陵法院不久前审理的危险驾驶案,

竟然还有二次犯!

7月28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9起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9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2个月不等刑期,并处3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罚金。

其中3名被告人曾有醉驾前科或事后逃逸,在本次判决中,予以从重处罚,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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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前科、逃逸行为,从重处罚!

被告人梅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从重处罚。

被告人覃某因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于2020年9月被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点军大队罚款人民币4千元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罚款1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从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  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官提醒:驾车时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危险驾驶行为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时刻绷紧安全驾驶弦,为自己为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