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袭警罪刑事案件,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西陵区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矛盾。当日22时30分许,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云集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后出警,将魏某某等人带至该所进行调查处理。魏某某在民警王某依法核实其身份信息时,挥拳击打王某面部,继而对上前制止其行为的民警、辅警进行踢打、抓扯,致王某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王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击警察不仅严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袭警罪入刑,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
执法威严不容亵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