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特别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对薄公堂的是一对亲母子,
因为一套房产,
母亲将儿子及儿媳告上法庭
...
案情简介
赵女士因拆迁获得一笔房屋拆迁款。随后,其子亮仔与其妻子因拆迁获得滨江园(化名)等小区安置房的看房资格。赵女士将拆迁补偿款和其他款项共计60万元转给亮仔购买宜昌市滨江园B号房屋,并与亮仔及其妻子签订《房产协议》一份,载明:“滨江园B号的房产赵女士拥有产权”。房屋装修完毕后,亮仔与其妻子同意赵女士居住使用。
然而三年后,赵女士却得知房屋登记在亮仔与其妻子名下,故将亮仔及其妻子诉至法院。
赵女士请求判令:1、确认滨江园B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二位被告腾退强占的房屋。
被告亮仔与其妻子辩称:1、案涉房屋系亮仔与其妻子的安置房指标。2、赵女士自愿将拆迁款赠予其购房,现赠予已经完成不能撤销。3、《房产协议》并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对物权的认定应以登记为准。亮仔与其妻子书写《房产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老人安心并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赵女士实际出资,以被告亮仔与其妻子的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且各方书面约定“滨江园B号的房产赵女士拥有产权”,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约定。被告亮仔及其妻子辩称原告赵女士自愿将拆迁款赠予给其用于购买案涉房屋,明显与证据所示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赵女士请求被告亮仔、其妻子腾退房屋,因二位被告未实际占用案涉房屋亦未阻碍原告赵女士居住使用案涉房屋,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赵女士享有滨江园B号房屋的所有权。二、驳回原告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的《房产协议》虽不具有公示力,但对缔约各方仍有约束力。
房子本是一家人其乐融融生活的乐园,然而,有的家庭却因为一套房子产生矛盾,严重的甚至兄弟反目、夫妻成仇、母子形同陌路。
那么正在阅读的你,是否知晓房屋所有权取得有哪些方式?
除原始取得外,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方式有买卖(包括拍卖)、赠与、相互交换、继承等。房屋所有权事关重大,只有真正弄清法律规定,才能保障自己的切身权益,避免发生矛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