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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回应2025.12.12上午在西陵区法院十楼的听证会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2026.1.8下午在西陵区法院一楼信访窗口领取到了2025.12.12在该院十楼听证会的纸版签名笔录, 也看到了西陵区法院院长信箱的线上公开回复。现就听证会的纸版笔录和院长信箱回复做以下回应: 1. 2017鄂0502行初62号审判长杨波、关键当事人第三方向栋才,都没有出庭听证会的原因? 2. 我记得申请回避的发言内容:在场的人中是否有在中南苑购房的,是否有亲戚朋友在中南苑购房的,是否有亲戚朋友在 深圳路社区工作的,如果有就申请回避。我记得我连问了三遍,没有人回答。笔录里记成:在场的人是否在中南苑买房?如果 没有买,我就对在场的人不申请回避。 记录人徐雨为何不如实记录?类似不如实记录的有多处,不一一赘述。 3.听证员中有一人将听证签字日期写成2025.12.08 4.记忆里中院派的听证员没有发言,竟然记录有发言内容,该听证员竟然也签名了。 5. 一名政协代表和一名政法委干部的发言没有记录,他们竟然都签名了。 6.笔录里提到了《人民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听证规则》,刘晓蓉法官作为听证主持人为何不当庭出示该规则? 7.在西陵区法院一楼大厅领取纸版笔录时,需要当场核对听证会卷宗,遭孙蓓杰拒绝。 8.孙蓓杰是一名孕妇,挺着肚子工作不合适,我认为她需要在家休养身体照顾好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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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吕少蓉
发信时间:
2026/1/10 18:19:42
【信件回复】
吕少蓉: 您好,您通过院长信箱及向信访承办人电话反映的问题,本院已收悉。现对你作出如下答复: 1.关于您关心的行政一审案件审判长杨波与信访听证会列席人员杨波是不是同一人的问题。这两个人并非同一个人,审判长杨波是本院法官,而听证会上的杨波是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公司(原国营第三八八厂)职工,系受邀参加本次听证会。 2.关于您反映的一审案件的审判长杨波、二审案件的审判长闵珍斌、审判员甘杨、周铁金以及第三人向栋才未参加听证会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听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听证需要,可以邀请原审案件承办法官、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也可以通知原审案件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其他当事人接到通知不参加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不是必须通知所有参加原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承办人以及案件当事人参加听证会,本院根据听证需要,通知原审案件承办法官冯丽娥参加听证,并且邀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听证,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听证,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3.关于您反映的听证会笔录多处记录不实的问题。您反映记录不实,具体是指对您在听证会上的发言记录不实,还是对其他听证参与人的发言记录不实,因您并未具体提及,本院无法向您答复。且,需要提醒您的是,本次听证会结束后,您本人阅读了听证会笔录并逐页核对后进行了签字。 4.关于您请求查阅信访卷宗的问题。信访听证后,我们按工作要求形成了信访终结案的卷宗,但该卷宗内涉及合议笔录、法院内部的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听证评议意见笔录等内容,这些内容依法不能向当事人公开。目前,信访卷宗因未分立正副卷,故不能全卷公开,对于依法能够公开的内容,你向本院申请后,本院会为您提供查阅便利,保障您的查阅权利。 最后,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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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1/21 14:54:46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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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1/12 17: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