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微信公众号
首 页
新闻中心
法院介绍
机关党建
审判公开
执行信息
法院文化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互动
>
院长信箱
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2025.12.12西陵区法院十楼听证会纸版笔录里的不实记录和听证会该回避的没有回避。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1. 第4页,我的原话是:在场的人,是否在中南苑买房?是否有亲戚朋友在中南苑买房?是否有亲戚朋友在深圳路社区工作?如果有,我申请回避。我记得连问三遍有没有,没有一个人回答,也没有一个人申请回避。笔录记成:在场的人是否在中南苑买房?如果没有买房,我就对在场的人不回避。 2.第5页倒数第二行,主持人刘晓蓉称,现住户称系从向栋才处购买。这是刘晓蓉的一面之词。2023年10月8日,我在涉案房屋门口见到新住户闫毅竹,他当时称是和一个姓杜的人在小区附近德佑中介签的合同。我后来去德佑核查,德佑只在中南苑小区出售过5号楼一套95平的房。向栋才名下的房是3号楼127.41平。 3.听证会上我提到了向栋才在2009.8.18日我去重庆工作前写给我的遗嘱。在场的人都当场阅读了遗嘱。笔录里没有记录。这份遗嘱,是婚内我和向栋才根据实际情况做的房产权利期限的分割。不违法不违规没有损害任何人任何单位部门的利益,符合天道人伦。 4.刘晓蓉法官在笔录里提到《人民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听证规则》,为何不当庭出示。这份文件是法院系统的内部规则吗?为何不能在官网查询到? 5.我在听证会前向孙蓓杰提出来邀请中船重工集中南装备有限公司的向栋才、陶祖清、王春兰,也申请回避百斯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邀请的三个人都没有到庭,需要回避的律所没有回避。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吕少蓉
发信时间:
2026/1/22 23:02:18
【信件回复】
吕少蓉: 您好,您通过来信反映听证会笔录记录不实的问题,本院已收悉。现对你作出如下答复: 第一,关于您反映第4页您在听证会上问“在场的人,是否在中南苑买房?是否有亲戚朋友在中南苑买房?是否有亲戚朋友在深圳路社区工作有没有人在中南苑买房,如果有,我申请回避”。而笔录记录的内容“在场的人是否在中南苑买房?如果没有买房,我就对在场的人不回避”的问题。本院答复如下:听证会主持人询问您是否申请听证团成员回避时,您的回复要么是“不申请回避”,要么是“申请回避”并简要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书记员详细了记录您关于行使申请回避权利的详细过程,是否在中南苑买房等问题,不是您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听证团成员无需回答,该记录不存在不实的问题,且对您程序上的权利并不产生影响。 第二,关于您反映的第5页倒数第二行“主持人称现住房系从向栋才处购买”存在记录不实的问题,实质上系您对事实有异议,并不属于记录不实的问题。关于事实问题,有本院在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调取的资料为据,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关于您反映听证会上没有记录您出示“遗嘱”的问题。对此,本院答复如下,本院行政案件审查的是被告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及被告宜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您提交的“遗嘱”与您和向栋才之间房屋权属争议有关,与被诉行政行为并不关联。并且听证会上仅凭您出示该“遗嘱”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听证会对此不予记录,并无不当。 第四,《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信访案件听证规则》,本院是从上级法院转发的文件中获取,至于为何不能在官网上查询,因为该规则是最高法院制定的,本院不是该规则的制定机关,无法向你作出答复。作为该规则并不属于必须在听证会上向当事人出示的内容。 第五,关于您反映的邀请的三个人未到会,需要回避的律所未回避的问题。邀请哪些人参加听证会,由本院根据听证需要决定,您曾经向孙蓓杰同志提出申请,申请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回避,而不是申请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回避。还有,需要向你明确的是: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李爱武律师,虽然是律师身份,但是,李律师是作为政协委员受邀参加听证会,并不是代表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参加听证。 需要再次提醒您的是,本次听证会结束后,您本人阅读了听证会笔录并逐页核对后进行了签字,您反映的关于听证会记录不实等问题,在本次回复后,本院将不再进行书面回复。 最后,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6日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1/26 16: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