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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质疑2025.12.12上午在西陵区法院十楼举行的听证会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1.案号2017鄂0502行初62号(一审)的关键当事人第三方向栋才没有到庭,该案审判长杨波没有到庭。 案号2018鄂05行终64号(二审)的审判长闵珍斌、审判员甘杨、周铁金没有到庭。 2.听证会共有14人参加,在笔录上签名12人(刘晓蓉法官从我手里拿走笔录时孙蓓杰和徐雨还没签字)。大部分人不了解我之前在宜昌中院院长信箱和坝区法院院长信箱公开的申诉内容。在西陵区法院院长信箱提交的信件不知道为何不能公开看见。孙蓓杰是负责西陵区法院院长信箱的工作人员,我多次请她公开西陵区法院院长信箱的申诉内容,遭拒。 3.听证会的目的是实质性化解纠纷。我在当天去听证会的途中和西陵区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孙蓓杰通话才知晓向栋才没有到场,我立即告知不参加听证会,随后孙蓓杰的声音被打断,电话中传来声音自报是刘晓蓉法官,我才说见面到场再说。 4.听证会上发言的人只有7个人,笔录里遗漏了4个人的发言内容。 5.冯丽娥当庭诵读准备好的材料,我多次指出其材料稿中的荒谬之处,被刘晓蓉法官多次恶意打断训斥。 6.我多次电话联系孙蓓杰、刘晓蓉把纸版笔录给我,这两人互相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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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吕少蓉
发信时间:
2026/1/6 20:50:15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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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1/7 16:30:40
【信件回复】
吕少蓉: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1.2017鄂0502行初62号案件中向栋才为第三人,不是必须要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本次听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办理申诉信访案件听证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二审法院派员列席听证会,并邀请检察院人员列席监督。2.经核实,听证会笔录上签名为13人,孙蓓杰作为工作人员为听证会提供服务,未全程参加听证会。3.听证笔录经您逐页核对后签字。4.纸质笔录已复印给您。 感谢您对西陵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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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1/9 10:06:13